2008 年教育部、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《高等学校档 案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27 号令”)之后,学术界曾出现 过一些以学生类档案为研究主题的文章,主要研究高 校内部学生类档案负责部门和分工问题,当时就夹杂 着一些质疑学生类档案概念的声音。有的论文还提到 学生档案和学籍档案的概念和关系,但专题论文则凤 毛麟角。时至今日,二者概念依旧混淆不清。为此,很有 必要明确二者概念,厘清二者关系。本文拟从全日制非 定向学生档案管理角度进行一些独立研究。
一、学生档案、学籍档案名称的使用现状
1.名称混用情况较多。对学生档案、学籍档案名称常见的使用方法是,将学生档案和学籍档案的名称分开,各自称呼。把个人的成套的毕业后要转递出去的档案称为学生档案,把散见的长期保存在高校不转递的档案称为学籍档案。 实践中,对学生档案、学籍档案的名称存在不同的用法,也就是混用名称,分为三类情况。 第一类是将学生档案和学籍档案都称为学籍档案,这类情况较多。例如,有高校开发了学生学籍档案管理信息系统,用于新生材料和毕业生材料归档、档 案政审和查阅等利用、毕业生档案转递,这一系统在名 义上叫做学籍档案管理信息系统,实际上应命名为学生档案管理信息系统。 第二类是将学籍档案称为学籍档案,把学生档案既称为学生档案,又称为学籍档案。例如,有文章将“学生档案投递”和“学籍档案传递”说法同时使用,其实指的都是学生档案的转递。 第三类是将学籍档案称呼为学生档案。例如,1979年全国档案工作会议之后,山东省某校花了半年时间系统梳理本校近三十年学生毕业、分配以及在校表现情况,整理出学生档案 81 卷。实际上,这些档案属于学籍档案。
2.名称混用根源于概念不清。早在新中国成立后, 学生档案、学籍档案的名称就已经广泛使用了,与之相随,名称混淆使用情况也长期存在。学生和家长常常分不清这两个名称,就连档案业界也充满疑惑。甚至在国家层面上制定的指导性文件,都会出现不同文件互相 “打架”的情况。 2008 年,教育部、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 27 号令,把 “学生类”单设一类,列入高校档案管理范围,体现了学生类档案的地位受到承认和重视,但是却概念模糊。27 号令指出,学生类档案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高中档案、入学登记表、体检表、学籍档案、 奖惩记录、党团组织档案、毕业生登记表等。单独看这句话,会认为学生类档案指的是学生档案。按照高校通常工作习惯,党群类、行政类、教学类、科研类等档案简称为党群档案、行政档案、教学档案、科研档案等,那么学生类的档案可以简称为学生档案。但是将学生档案放在整个 27 号令中分析,结合27 号令全文来看,读者又会疑惑学生档案套不上很多条文,在 27 号令中是一 个奇怪的存在。那么 27 号令中的学生类档案是不是指学籍档案?答案也是否定的,因为高校学籍档案显然不会包含高中档案,而27 号令的学生类档案清楚写明包 含高中档案。 2011 年,国家档案局编制和发布了《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》(以下简称“目录”)第一批和第二批,列入目录的专业档案共计 100 种,分为人事、民生、政 务、经济、文化五大类。人事类中有一种专业档案名称为学籍档案,其主管部门是教育部。也就是说,目录将高校通常称为学生档案的那类专业档案称为学籍档 案。这种做法更加剧了学生档案和学籍档案名称使用 上的混乱。 长期以来,对于什么是学生档案,什么是学籍档 案,概念如何界定,一直不够清晰。以上两个指导性文 件对学生档案和学籍档案也没有作出清晰的区分,所 以未能纠正长期以来名称混用的情况。
二、学生档案和学籍档案的概念
本文以《档案法》和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》为依 据,综合吸纳这两部重要法规的相关精神,参照 27号令,拟对学生档案和学籍档案的概念提出定义。
1.学生档案的概念。2018 年 11 月,中共中央办公厅 印发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》。条例指出,干部人事档 案是各级党委(党组)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 织建设、干部人事管理、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,反映 干部个人政治品质、道德品行、思想认识、学习工作经 历、专业素养、工作作风、工作实绩、廉洁自律、遵纪守法 以及家庭状况、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。 参照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》对干部人事档案的 定义,本文对高校学生档案进行定义:学生档案是过去 和现在的各级各类学校在学生管理、教学管理等工作 中直接形成的,反映学生个人思想认识、政治表现、道 德品行、学习工作经历以及家庭状况、社会关系等情况 的以学生身份成套的可以转递的历史记录材料。 全日制非定向学生档案基本内容包括高中档案、 本科档案、研究生档案、党团材料、其他材料(体检、鉴 定、奖惩、学籍变动等),“包括学生从高考录取到毕业 期间所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”[4]。学生档案是全面地了 解学生的重要依据,如档案材料不全,可能会影响以后 的就业、各类政审、毕业后的档案转递、转正定级、职称 职务晋升、社会保险等,造成以后的不便和麻烦。 学生档案最明显的两个特点是成套性、可转递性。 学生档案指专为每个学生单独建档的档案材料,是人 事档案的前身,将来可能成为人事档案、干部档案,具 有成套性。至于可转递性,更为业界所共识,早在 1995 年,就有论者总结到,学生档案的形成特点有广泛性、 连续性及阶段性、流动性、单一性[5]。
2.与国外学生档案概念的比较。我国学生档案与国外相比,最明显的不同在于转递,我国学生档案有转递 一说,国外学生档案则无转递一说。 由于中外社会体制的不同,国外的学生档案概念 和国内不同。国外的学生档案指的是在校期间的档案 材料,学生离校后并不转出学校,而是在学校长期保 存。这更类似于国内的学籍档案概念。如果用人单位或 者毕业生本人需要档案材料,则向原学校申请,由原学 校出具相应的电子版或者复印材料。这类似于国内所 说的学籍档案利用范畴,而且国外各校开展这种利用 服务情况不尽相同,有的是现场出具纸质材料,有的是 在线远程申请和发送。国外没有学生档案转递的概念和做法。
3.学籍档案的概念。2020 年 6 月公布的《档案法》 指出,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、政治、文化、社会、生 态文明、军事、外事、科技等方面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 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、图表、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。 27 号令指出,高等学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 生、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、学校和 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、图表、声像等不同形式、 载体的历史记录。参照《档案法》对档案的定义以及 27 号令对高等 学校档案的定义,本文对高校学籍档案进行定义:学籍 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关于学生的招生、教学、科研、 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,对学生、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 值的各种文字、图表、声像等不同形式、不同载体、散见 的保留在本校的历史记录。学籍档案来源广泛,主要来 自教学档案,也散见于党群档案、行政档案、科研档案、 外事档案、财会档案等类别中。 学籍档案最明显的两个特点是散见性、不可转递性。学籍档案指的是长期保存在学校综合档案中的一 些散见的档案材料,是由学校自身产生的以学习状况 材料为主的材料。学籍档案不以学生个人为单位单独 建档,往往散见于各部门、各学院的各类归档材料中。 学籍档案长久保存在高校,不随学生离校而转递。学籍 档案往往属于综合档案的一部分,有时也被称为综合 学籍档案。有文章总结了学籍档案的多种特点,包括原 始凭证性、形成分散性、动态扩充性。也有论者总结, 学籍档案具有数量庞大、来源分散、内容复杂、形式多 样、保密性与专指性等特点。
4.学生档案和学籍档案的区别和联系。学生档案和学籍档案的区别在于:主管部门不同、归档责任者不 同、材料阶段不同、归档内容不同、档案整理方式不同、 档案利用者不同、档案保管期限和档案转递不同。学生 档案和学籍档案的联系在于:名称相似、部分归档内容 重合、学籍档案可以补充完善学生档案。
三、学工档案的概念
27 号令明确指出,学生类档案主要包括高等学校 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高中档案、入学登记表、体检 表、学籍档案、奖惩记录、党团组织档案、毕业生登记表 等。但是“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,高校学生档案 在概念界定上依旧存在许多争议,学者对学生类档案 单独设类,与其他十大类档案并入高校综合档案仍有 质疑”。 有学者建议,明确学生类档案的本质就是学生个 人档案,以消除各种歧义。本文赞成这种意见,同时本文主张将学生类档案名称从 27 号令中删除,代之以学工类档案。 本文创造性提出学工档案的概念。学工档案,也就是学工类档案,主要为高校在学生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,由高校学生工作部、学生处、研究生工作部、组织部、团委、学院学工口等部门形成。学工类档案的概念既能体现以生为本的思想,同时符合综合档案收集利用的常规工作状况。 学工档案由高校档案收集部门负责收集,具体业务科室一般应是档案馆收集指导室。将毕业生登记表纳入学工档案以及综合档案归档范围意义重大。高校档案工作实践中,不时有毕业生向学校档案馆提出复印毕业生登记表的需求,但高校普遍未将毕业生登记表纳入综合档案归档范围,无法满足学生提出的需求。 如果将毕业生登记表纳入高校档案馆收集范围,那么毕业生提出的相关需求则可迎刃而解。
四、相关法规条文修改建议
1.建议 27 号令将学生类删除,代之以学工类。建议国家将 27 号令第十五条的第三款替换为学工类,即将 原来的“(三)学生类: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培养的学历教 育学生的高中档案、入学登记表、体检表、学籍档案、奖 惩记录、党团组织档案、毕业生登记表等”替换为“(三) 学工类:主要为高校在学生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”。 学工类档案,即学工档案,指的是和学生直接有关的包 括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在内的入学登记表、学籍变动记 录、奖惩记录、勤工助学记录、社会实践情况、党团统计 材料、毕业生登记表等。
2.建议目录将人事类学籍档案修改为学生档案。学 生离校后其个人档案转出高校,或成为单位干部人事 档案,或成为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,还有的成 为更高一级学历的学生档案。学生档案其实是人事档案的前身,可以划入人事类档案。建议目录在人事类档 案中将学籍档案修改为学生档案,专业主管部门应为教育部。
3.建议目录在民生类中增加学籍档案。学籍档案更 多是从学生利用角度提出的概念。学籍档案属于一种 民生档案,建议目录在民生类档案中增加一种专业档 案,即学籍档案,专业主管部门应为教育部。
五、结论
学生档案和学籍档案是两种不同的档案,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干部人事档案和综合文书档案的关系。学生档案不是学籍档案的一部分,学籍档案也不是学生 档案的一部分。学生档案和学籍档案不同点更多,相同点相对较少。学籍档案在一定条件下,可以转化为学生档案,可以补充完善学生档案。 另外,除全日制非定向学生以外,高校里还常常有非全日制、全日制定向、继续教育等类型学生,他们原 来的档案不进校,而保留在原来的档案保管单位。等他 们毕业离校时,则会形成两种在校期间的不同档案材料,其中一套档案离校时需要进行转递,另一种则要长期保留在就读高校。这二种档案材料中,一套算学生档案,是不完整的学生档案;另一种是学籍档案。
(来源:《兰台研究》 作者:王伟,上海大学档案馆馆员,历史学博士,研究方向为档案管理、中国近现代史。)